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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制度应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补充形式
作者姓名:蒋磊
摘    要:判例是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它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英国自13世纪形成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其内容大多是由法院所作的判决编集而成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除英、美外,诸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也是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判例在我国历史上也曾起过重要作用。例如我国历史上的决事比、例、断例等,实际上都是判例。清末同治九年(1883)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条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其效力甚至大于法律。国民党时期的最高法院也搞过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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