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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细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摘    要:为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细则。 一、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目的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认真的培训和考核”,“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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