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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妻文书
作者姓名:许善斌
摘    要:关于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中的"非受币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其实是合理合法的,历代的旧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条件.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以买卖婚姻为成立"有夫权的婚姻"(即妻子财产完全属于丈夫所有)的三种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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