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有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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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勇 黄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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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安徽淮北,2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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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育厅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资助项目(皖教秘人[2011]2号、[2013]189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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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住建部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若干意见》中提出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这种改变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规定存在合法性缺失问题,不仅与《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与招投标方面同层级的规章制度也不协调。在当前诚信经营的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建筑市场不够规范的情况下,推行非国有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时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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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国有资金 建设工程 发包方式 合法性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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