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档案工作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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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杭平.医院档案工作如何应对“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档案,2003(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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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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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嘉兴市第一医院 3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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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中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清白”,就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其后,随着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使处理医患纠纷进入法制轨道。《规定》和《条例》的实施,在整个医务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进一步促进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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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院 档案工作 “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纠纷 证据 病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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