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奴婢制作为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制度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说文解字》上说:“奴、奴婢,皆古之罪人也。”《三国志·魏志·毛阶传》上也说:“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隶。”这是指因犯罪或战争而被没入宫中充当为奴的官奴婢。还有那些因丧失了生活资料无法生存下去而出卖妻女为奴的,则为私奴婢。奴婢中还有一种叫“家生奴”,也即世代子孙都必须为奴的奴婢,如六朝时的“乐户”,即是其一;满清入关带进来的奴婢,也多为家生奴。奴婢的命运,不用说是极其悲惨的。她们不仅没有丝毫政治、经济地位,而且丧失了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玩物和工具,有时甚至连生杀予夺的权利都掌握在主子手里。如清人张履祥的记载:予所见主人之于奴隶,盖非复以人道处之矣。饥寒劳苦不之恤,无论已。……甚者,淫其妻女若宜然矣;……又甚者,私杀之而私焚之,莫敢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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