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环境的保护和调整,我国一向侧重于运用行政制裁手段和民事制裁手段,而刑法作用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但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在我国,人类生存的环境已受到破坏和污染,环境犯罪已大量出现,据估算,目前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单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700多亿元,远远超过每年各种刑事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总和,至于由此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环境恶化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所带来的间接危害,更是非经济价值所能衡量,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和人类环境的协调统一,刑法介入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刑法同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严厉性和强制性,在刑法上明确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一方面可以打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过程中力度不够的缺陷,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但是,原刑法没有单独设立“环境犯罪”专章,也没有使用“危害环境犯罪”一词,关于这方面的犯罪的规定,只是散见刑法分则的部分罪章和条文,以及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其中有的是直接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有的是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危害环境资源,前者如大气污染罪、水污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后者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等.97年新刑法一改过去刑法规定滞后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用刑罚手段处罚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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