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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用刑思想
引用本文:邱孝芬.朱元璋的用刑思想[J].云南档案,2005(3):19-21.
作者姓名:邱孝芬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
摘    要:<正>违法犯罪的种类形形色色,即使同一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作案的目的、手段、动机的不同,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不同,对其量刑就有不同。在封建社会里,尽管存在着极度的君主专制,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惩治犯罪的依据,因此,如何依据法律条文对犯罪进行处罚,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必须慎重的问题。为了使执法机关能够正确恰当地行使执法权力,依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审判,朱元璋提出了自己的用刑思想。下面这段话可以窥见朱元璋的用刑思想之根本,他曾经对执法官说:“任官不当,则庶事不理;用刑不当,则无辜受害……故刑不可不慎也。夫置人于捶楚之下抑顿挫,何事不伏、何求不得。……行本生人,非求杀也,苛不求其情而轻用之,受枉者多矣。故钦恤二字用刑之本也。”可见其用刑思想的核心内容是“钦恤”二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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