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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过错,为何仍需赔偿损失--“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判决评析
作者姓名:赵毅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年来,我国学校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的同时,也给学校、教师和教育部门产生了负面影响,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在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学校对学生伤害并无过错,法院也会判决学校赔偿损失,这使得许多教育工作者往往心生困惑——到底是法院的判决发生了失误,还是人们对《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未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理解?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长宁小学生体育课手球伤害案”为例,对此进行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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