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考 |
| |
引用本文: | 翟路.邱兴华案件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08,22(1):93-95. |
| |
作者姓名: | 翟路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 |
摘 要: | 坚持给予邱兴华司法鉴定的权利体现了对于正义和法治的坚持精神和对于法治完善的信念和努力。后现代只能作为现代制度结构的补充和修正,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开辟的道路才是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当代法律发展的正确道路。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更重要的是普及和深化法治的信仰,使法治的理想和法治的现实更好地沟通。
|
关 键 词: | 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论 社会危害性 实用主义精神 革命功利主义后现代 法治 |
文章编号: | 1008-7257(2008)01-0093-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26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