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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引用本文:万春.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J].新闻战线,2002(3).
作者姓名:万春
作者单位:检察日报 副总编辑、《人民检察》杂志主编
摘    要:“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中必不可少的合法手段;当发生新闻官司时,“偷拍偷录”的有关采访资料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它并非排除新闻采访中偷录的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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