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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能制与优绩制:中国之异于美国
引用本文:陆,一.贤能制与优绩制:中国之异于美国[J].复旦教育论坛,2023,21(4):1-1.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摘    要:针对愈演愈烈的教育升学竞争,相关研究构成了跨国家、跨学科的讨论。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桑德尔和耶鲁大学法学教授马尔科维茨在他们各自新作中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教育竞争的理论根源——优绩主义。当我们教育界不假思索地基于这个概念来分析讨论中国教育竞争生态之前,有必要澄清一些容易混淆的前提。 优绩主义或优绩制(Meritocracy)是1958年英国工党社会学家迈克尔·杨在他虚构的社会幻想小说中创制的概念。针对贵族制社会根据先天命定的家庭出身、财富阶层或者种族血统来分配统治资格,优绩制社会根据一个人自己的才能、努力和业绩来配置社会地位。作者想要表达的本意是,优绩制虽然比贵族制先进,却仍不能实现彻底平等化的理想。在小说中,大众日益累积的不满还是造成了政治风险。现实中,优绩制的构想与美国二战后的政治经济形态以及高等教育扩张十分契合,可谓大行其道。 “选贤任能”对中国人来说并不新鲜,它并非20世纪小说中的乌托邦,而是在历史经验中形成的文化传统。从西周至春秋战国,“贤贤”原则便逐渐上升到与“尊尊”“亲亲”相当的地位,更不用说历朝历代以科举为代表的政教制度所巩固下来的社会心理。2016年贝淡宁出版了《贤能政治》专门阐释中国尚贤制的合理性,在国际学界强化了这个英文词与中国现实的对应关系。问题在于,虽然拥有高学历在中美两国取得社会认可与职业发展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高考制度和美国的大学入学招生机制完全不同,那些针对美国教育系统而论的优绩制特性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理解中国的情况? 不论是古代科举制还是现代高考制,中国的“选贤与能”在各个时期都是由中央政权来定义的。高考命题宗旨表明,中国教育选拔制度坚持的是“为国选材”的价值导向。不宁唯是,在领导性地位的分配中“统一选拔”“德才兼备”始终是中国人对理想社会的信念。在美国,优绩制的理想图景是诸多社会团体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推举人才,由此形成一个“和而不同”的精英集团。美国教育界对何为优绩的认定是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以及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几家主要机构的测试权。 更本质的区别在于,统一的贤能定义能够代表“整体权威”和“致公去私”的教育追求,而分权的优绩定义代表的是社会中不同局部的偏好性价值观。前者开辟的赛场是奥运竞技式的,所动员的学习努力是公开和同向的;后者营造的场域是拍卖会式的,所激发的竞争首先是目标取舍与策略规划能力,其次才是学业努力。 从贤能制与优绩制所注重的具体才能来看,选拔区分度主要落实在数理化等客观知识还是人文艺术等没有客观答案的文化素养方面,其教育立场和社会影响也会具有质的不同,这构成了一个比较分析维度。简言之,在教育竞争中,重理还是重文要区别看待。前者的选拔评价客观明确,后者却无法避免依靠文化精英做出裁量。另一方面,就学习成本投入和学以致用的价值而论,侧重不同知识和素质的优绩竞争会带来不同的社会效应。 由于政治体制、教育选拔制度、社会经济结构的差异,即使大原则一致,美国的优绩制在诸多侧面与中国的贤能制旨趣不同。中国的贤能制研究恐怕不能完全建立在国外优绩主义研究的基础上。相应的改革建议、对过度竞争的调节措施更要考虑到教育动员、社会影响和政治形态的本土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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