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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上学生应处的地位
引用本文:龙敦祥,王秀云.法律课堂上学生应处的地位[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1998(4).
作者姓名:龙敦祥  王秀云
作者单位:滕州市第一职业中专
摘    要:法律课堂上学生应处的地位龙敦祥王秀云学为主体,教为主导。无论上什么课,学生均应处在主体地位,法律课亦应如此。但是,由于多年来法制意识的淡薄,一上法律课,教师就呆板地以执法者自居。常听到:“你不守法,你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学生被置于“被法绳之”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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