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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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帅军,魏建新. 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 28(2): 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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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帅军 魏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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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师范大学,教育系,河南,新乡,453002 2.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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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育行政能否实现法治化,决定着依法治教能否真正实现,教育行政法治化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教育行政主体的编制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二是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实现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法治化;三是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有关监督机关必须依法对教育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实现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监察和教育审计的法治化;四是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赔偿,实现教育中的申诉活动法治化和教育行政复议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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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行政 法治化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 行政救济 |
文章编号: | 1000-2359(2001)02-0104-03 |
修稿时间: | 200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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