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理论对法制建设原则的新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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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德杰.论邓小平理论对法制建设原则的新贡献[J].德州学院学报,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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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德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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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做出巨大贡献。 早在1956年的八大召开以后,邓小平同志就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当时他是党的总书记,在处理党的日常工作的同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董必武在《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刑法(草案)“一九五七年是二十二稿,那是邓小平同志主持的书记处讨论过出,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红旗》杂志1979年第11期)这说明,邓小平同志在百忙中,身体力行,以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亲自抓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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