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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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新艺.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J].池州师专学报,2006,20(2):28-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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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新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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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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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实施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加害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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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危险行为 责任承担 免责条件 求偿 |
文章编号: | 1008-7710(2006)02-0028-04 |
收稿时间: | 09 24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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