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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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文正.论草原法[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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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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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试从回顾草原法的产生和发展,分析经济、政治、科学诸因素对草原立法的影响,探讨草原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以及对完善我国草原立法提供几点意见。一、历史的回顾草原是人类生存进步、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原始社会,人类已在草原上以狩猎和采集为生。草原还为游牧经济的兴起提供了条件,游牧部落达到的生产水平,使他们从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有了剩余产品和可以交换的产品。草原不再仅是有着空间界限、长着草类植被的土地这样一种物质,而成为人类的生产资料,但是原始社会部落使用的草原是公有的,没有国家,也没有关于草原的法律规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社会的形成,出现了国家,也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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