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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摘    要:第一条初等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为在我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到初等教育。第三条凡年满七周岁(或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按时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第四条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使其抚养的学龄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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