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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探析兼议《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
引用本文:钟其,李晓云.表见代理制度探析兼议《新合同法》第49条规定[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1):28-31.
作者姓名:钟其  李晓云
作者单位:1.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00
2. 西南政法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自从新《合同法》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来,有关表现见代理制度的理论探讨似乎是尘埃落定,原来围绕比问题的激烈争论也已告结束,然而,立法的选择并非就是一种理论探析的最终终站,为此,章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出发,对其构成要件的有关学说及其设立意义进行了再次探讨,并分析了相关的一些问题,而后提出了在我国应如何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新合同法》  合同法  表见代理制度  立法  中国  交易安全  狭义无权代理
文章编号:1671-2153(2002)01-0028-04
修稿时间:20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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