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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1):100-102.
作者姓名:闫玮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语学院,天津300072
摘    要: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2-2035(2007)01-0100-03
收稿时间: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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