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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职业训练基本法(1981年12月31日)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本法是以对劳动者实施职业训练,开发或提高能力,谋求提高劳动者的地位,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 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职业训练”是指为使劳动者获得或提高职务完成能力而依据本法实施的训练。 2.“劳动者”是指被业主雇佣者及有就业意向者。 3.“公共职业训练”是指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大总统令中指定的公共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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