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区在民办教师中统一实行任用证书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决定从1992年起在全区民办教师中统一实行任用证书制度。由在自治区下达的民办教师限额指标范围内,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并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民办教师均属发证范围。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主要用途是:可作为参加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民师班”和民办教师转正报名、考试资格的凭证;可作为参加各级优秀民办教师评选、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享受国家规定的民办教师生活补贴及其他待遇的凭证。任用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填写、加盖教育局公章、报教育厅验印后方能生效。民办教师转正、离岗、辞退、除名及考入“民师班”后,其任用证书一律收回,自治区教育厅定期核减民办教师指标,并注销任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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