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引用本文:周秋玲,瑞明.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考试周刊,2007(21):112-114.
作者姓名:周秋玲  瑞明
作者单位: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杭州,310022
摘    要:惩罚性赔偿金俗称加倍赔偿金或额外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费。我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确立,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突破了我国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中引发出一些重要概念、术语理解的争议,诸如“欺诈行为”、“消费者”、“增加赔偿”等等。“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界定“消费者”应从行为目的去考察,看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是否为生活消费所需。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讨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质,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  欺诈行为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