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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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秋玲,瑞明.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考试周刊,2007(21):11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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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秋玲 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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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杭州,31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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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金俗称加倍赔偿金或额外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费。我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确立,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突破了我国民事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中引发出一些重要概念、术语理解的争议,诸如“欺诈行为”、“消费者”、“增加赔偿”等等。“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界定“消费者”应从行为目的去考察,看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是否为生活消费所需。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研讨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质,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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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 欺诈行为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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