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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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新中.“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之标准[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5):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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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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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山西太原0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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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近似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在能够造成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我国各级司法机关最近公布的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这些案例当中,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商标近似,但仍判决不侵权,其依据就是是否产生了混淆可能性这一新的侵权判断标准。从司法机关公布的几则最新案例及国外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判断"混淆"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被告的主观意图、消费者的范围等。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根据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两份商标之下的产品来源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这一基本理论,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逐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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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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