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人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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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全,何锐.论民法的人本性[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4):5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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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全 何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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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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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的主体是人,一切制度都是围绕人展开的。以人为本,必须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是行为自由法,也是财产保护法,其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而设计的。民法的一切制度设计都以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在平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人自身的保护和尊重,进而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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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以人为本 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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