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儿童权利公约》与我国基础教育
引用本文:宋保忠,蔡小明,杨珏玲.《儿童权利公约》与我国基础教育[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19(1):22-23,51.
作者姓名:宋保忠  蔡小明  杨珏玲
作者单位:1. 陕西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2. 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1
3.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陕西,西安,710003
基金项目:陕西教育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1KJ017)
摘    要:中小学校是保护儿童基本权利的重要基地。应根据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新要求,研制贯彻《公约》的实施方略,以通晓儿童应享权利为切入点,转变教育观念,改善教育行为,让所有儿童的生命质量、人格力量都能得到提升,获得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

关 键 词:《儿童权利公约》  基础教育  人格尊严  中小学  教育观念  教育行为
文章编号:1008-598X(2003)01-0022-03

CRC and the Basic Education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children's right  basic education  human dignity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