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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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红,谈乔雪.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5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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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红 谈乔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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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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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催收行业监管与立法完善研究”(20&ZD19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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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软暴力催收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恶势力犯罪,这种做法应随着立法的修改而被反思和纠正。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应该肯定其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一般也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债务催收企业员工的软暴力催收行为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明知员工犯罪而不制止的,不能认定企业负责人与员工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成立的催收企业员工即使因实施软暴力而构成犯罪,也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更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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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软暴力催收 寻衅滋事罪 恶势力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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