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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的人权保障
引用本文:郭明.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的人权保障[J].安顺学院学报,1998(1).
作者姓名:郭明
作者单位:安顺师专政史系 561000
摘    要:人权前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但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权利,它是包括生存权等多方面权利的综合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就今天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维护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的首要任务。生存权就是指人的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的权利。如果没有充分可靠的生存权,其他权利就无法谈起。西方社会试图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推行强权政治,干涉我国内政。事实上,我国在人权保障问题上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了刑事司法程序,增加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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