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意外伤残事故责任的划分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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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立新 高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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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淄博学院体育系,山东淄博学院体育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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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10月10日,山东省青州市西书院初级中学学生刘亚滨,在体育课跳山羊时胳膊摔伤致残。法院判被告青州市西书院初级中学赔偿原告刘亚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34099元;原告刘亚滨的监护人承担医疗费等合计8525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体育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学生进行“跳山羊”体育项目时,体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保护与帮助。而原告刘亚滨在体育课上跳山羊时,体育教师未在现场(离现场十几米远),虽要求两名学生进行保护,但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校方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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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校体育 意外伤残事故 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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