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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和教师踢球受伤是否属于"自愿承担危险"
作者姓名:解立军
作者单位: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摘    要:案例:原告张某某(12岁)系被告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六年级学生,被告潘某系附小体育教师.附小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潘某与附小其他教师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张某某和其他同学见到后即参与进来,与潘某等教师一同踢球.

关 键 词:小学生 体育教师 足球运动 意外伤害 公平原则 体育竞赛活动 案例分析 “自愿承担危险” 适用条件 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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