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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被视为法律关系新型拟制主体的可能性
引用本文:韩家闯,韩雪丽.试析“社会”被视为法律关系新型拟制主体的可能性[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6):48-49.
作者姓名:韩家闯  韩雪丽
作者单位:1. 西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2. 西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是不固定的,它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区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应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关 键 词:社会  社会群体  法律关系  社会利益  拟制主体
修稿时间: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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