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被视为法律关系新型拟制主体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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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家闯,韩雪丽.试析“社会”被视为法律关系新型拟制主体的可能性[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6):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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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家闯 韩雪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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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2. 西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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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关系主体从来就是不固定的,它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拟制的。社会利益是一种区别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独立利益种类,高度重视并有效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因此,将“社会”拟制为法律关系主体,应完全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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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 社会群体 法律关系 社会利益 拟制主体 |
修稿时间: | 200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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