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在现实中是具有可行性的,本文首先通过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提出土地这一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可能性,从而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正当性,接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法律制度构建,一方面保障合理流转的出资者的权利,明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确保农民能通过正规的企业机制分享到土地的收益.另一方面则要规范流转中的作价制度的程序和内容,促进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新模武探索,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法治亿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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