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人才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高教局 |
| |
摘 要: | 为加速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培养适应四个现代化所需要的人才,积极支持各市、地兴办高等学校,发挥老校特别是基础好的中央各部、委属院校在我省的作用,应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新办学校以大力支持,以保证新办学校教学质量。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委托代培人材的收费标准统一规定如下,望各市地各高等学校认真执行。一、高等学校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培人才,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委托部门须向接受委托学校交纳代培费,每生每年收费标准为:文科700元,理、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