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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申报》等所见民国县知事录用与管理资料
引用本文:李俊清.《政府公报》、《申报》等所见民国县知事录用与管理资料[J].中国典籍与文化,2006(4).
作者姓名:李俊清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民国初年,构建共和政体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创构现代文官制度。从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拟定《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法官考试令》等开始,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颁布了近三百件有关文官制度的法律法规,初步构筑起了一个涉及文官考录、甄用、官等、任用、薪酬、惩戒、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的法律体系。但在中国历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变迁中,县始终是最稳定的基层国家机关,县行政长官也因其处于"亲民之官"的特殊位置而极受重视。民国元年划一官吏名称,规定县行政长官改称知事,历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未作变更。由于县知事在县级行政、立法、司法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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