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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化学领域新创性判断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摘    要:《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原则性规定在授权、确权及侵权判定程序中的实践存在不统一,根源在于不同程序的设立宗旨不同,权利要求的可修改权限有所差异,因此,在各法律阶段出现不统一是合理且必要的。笔者借鉴美国审查实践中采用的"最宽合理解释"标准,结合化学领域申请的特殊性,创造性提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应通过聚焦发明技术贡献,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与新创性判断有机结合,授予合理的保护范围,并与侵权判定中的解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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