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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的处罚权——兼与程愚、邓友诚老师商榷
引用本文:时琴.图书馆的处罚权——兼与程愚、邓友诚老师商榷[J].图书馆,2008(1):45-46.
作者姓名:时琴
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图书馆,贵州贵阳,550005
摘    要:在中国,罚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图书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图书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的性质是"违约金".

关 键 词: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图书馆  处罚权  老师  Library  违约金  性质  规章制度  合同关系  读者  国家机关  主体  罚款  中国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日

The Punishment Right of the Library
Shi Qin.The Punishment Right of the Library[J].Library,2008(1):45-46.
Authors:Shi Q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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