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业法”有两种俄译文;一种由李普什次(Е.Э.Лцпщиц)译出,刊在“拜占庭社会经济史文献汇编”,莫斯科,1953年,页103--108。另一种译文,见格拉青斯基编“中世纪史文献”卷一,莫斯科,1953年,页190--198。本译文是根据前者重译,但是遇有出入很大的条文,则根据后者加注,以资比较。拜占庭封建关系进展的过程,是从第七世纪中期延续到十一世纪末期。这一时期可分成两个阶段:(1)从第七世纪中期到第九世纪中期,即自由农村公社占优势的阶段,当时封建制度还只是在形成的阶段,封建贵族政权还没有十分巩固,足以消灭自由农村公社;(2)从第九世纪到第十一世纪末期,即封建关系充分发展的阶段,那时,封建关系已成为拜占庭的统治制度。拜占庭的农村公社维持得比较久长,反抗大领主的掠夺,也比较有力。其原因是,当拜占庭农村公社正在开始崩溃的时候,斯拉夫部族侵入,定居于巴尔干半岛和小亚细亚,带来了自由农村公社制度;这有助于当地农村公社的维持和巩固。所以,农村公社成为第七世纪到第九世纪时期的拜占庭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形式。下引“农业法”并不是一种由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拜占庭人和斯拉夫人关于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它的出现时期约在第八世纪中期(也许在第八世纪后半期)。它是关于第七——九世纪拜占庭土地关系史的最重要资料,反映出拜占庭农村公社的生活情况,从这里可看出耕地是在公社的自由农民手里,所有未分“公地”和磨坊仍属于公社所有。农村间发生疆界争执时,公社出面进行诉讼。同时,农民有交换份地之权。土地所有者不得拆除别人在其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土地在收获之后,可作为牧场。另一方面,在公社里农民阶级已开始瓦解,财产已不平等。有些农民由于无力耕种而放弃自己的份地,有些农民耕种别人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什一税。同时公社的富裕农民不仅有牲畜、劳动工具,而且有奴隶。此外,农业法中还列举各色各样的违法处分和罚款。从这法典中我们也可找到关于拜占庭农村广泛流行的谷物种植、葡萄园、园艺和畜牧等等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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