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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摘 要:
江苏省政府日前发文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并将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同时取消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
关 键 词:
地方教育
征收标准
江苏
政府性基金
教育基金
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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