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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摘    要:江苏省政府日前发文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1年2月1日起,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并将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提高到2%,同时取消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

关 键 词:地方教育  征收标准  江苏  政府性基金  教育基金  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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