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宪法通信权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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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吾青 游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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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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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研究目的]宪法通信权条款是宪法与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重要连接点,明确通信权条款对国家安全情报各部门法提出的宪法要求,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和部门法中通信检查措施进行法解释学分析,厘清通信权的规范结构以及通信检查措施在一般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两个层面对通信权条款的具体化。[研究结论]国家安全情报法律体系的优化需要以宪法规范为指引,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在立法形成层面,加强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度供给,进一步明确发动技术侦察措施的主体和事由;二是在通信权限制层面,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进行宪法解释,并且对紧急状态下通信管制措施进行法律解释,实现部门法体系的“合宪性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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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情报法律 通信权 总体国家安全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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