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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
引用本文:王影,孙强.论创意的法律保护模式[J].科技管理研究,2011(19).
作者姓名:王影  孙强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工商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摘    要:创意应当予以保护,这一点毫无疑问,而其是否应进入法律直接保护的视野则存有争议.创意存在于“第二世界”,是抽象的、无形的,是任何外人都无法感知的存在,理应不在法律直接保护范围之内,但是当创意作者将创意表达出来,形成创意的原始表达后,则应该予以法律保护,而且正是对此种表现形式的法律保护才间接使得创意作者在创意生成过程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有所救济.基于此,探讨了包含合同法、知识产权、不当得利在内的对创意原始表达可能提供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并提出任何单一性质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均属不完善,应该对创意的原始表达予以综合法律手段保护的建议.

关 键 词:创意  原始表达  综合保护

Discussion about Legal Protection of Originality
WANG Ying,SUN Qiang.Discussion about Legal Protection of Originality[J].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2011(19).
Authors:WANG Ying  SUN Q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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