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众多法律规制手段中,通过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以达到规制目的的方法被寄予厚望,并存在肯定论、否定论与折衷论之争。这些争议存在讨论对象不统一、讨论逻辑跳跃以及逻辑链条未显现等问题。按照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逻辑对讨论范式进行重构,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相继涉及行为的可解释性要素、责任的可承担性要素、刑罚的可适用性要素,以及可能决定其范围的现实必要性要素。在这些要素中,前一要素是否定后一要素的关键理由,却非唯一理由,由此奠定了全要素讨论的必要性及其实质上的相互关联性。但是,强人工智能体无法满足以上任一要求。至于持折衷论者提出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等难题,否定论立场均能妥善解决。同时,持折衷论者虽立足教义学立场却运用类推解释,虽否定强人工智能体主体资格却又承认其自由意志,缺乏合理性。因此,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应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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