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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引用本文:成涛.编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J].新闻记者,1991(2).
作者姓名:成涛
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转载广播电视节目预告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究竟侵犯何种权利?这是一个在我国新闻界和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国家版权局办公室曾于1987年12月12日发出的(87)权字第54号文件《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1)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2)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8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3)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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