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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禁者行为能力瑕疵实证——基于心理学、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的考察
作者姓名:陈诚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    要: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之有无决定行为能力之有无。基于该原理,受监禁者亦应被确认为行为能力缺失主体。该立论之基础在于,受监禁者无法如正常的自由状况时一般及时完整地获取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所需要的各种相关信息,同时一定时间的监禁对其心理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其认知能力严重受损,难以如常态一般做出合乎常人经验与理性的判断,因此其行为能力将产生瑕疵。以心理学、司法制度学的相关调查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为进路所进行的考察,可为本论提供有力支持。

关 键 词:受监禁者  行为能力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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