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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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路建华.解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J].兰台世界,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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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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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同煤矿集团档案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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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7月23日,一个涉及亿万民众切身利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共同签发的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予以颁布,并在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最大的亮点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社保档案中参保人员登记材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材料的最低保管期限确定为100年.这一规定,不仅仅是突破了以往所有各类档案定期保管的上限规定,更为重要的意义是体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作为重中之重的民生档案,成为民生档案工作的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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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管理规定 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业务 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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