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通知开展中专学校教育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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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教委发出教职(1991)1号文件《关于开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 一、评估目的:使学校全面地对照标准检查各项工作;使学校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使教学行政部门全面了解普通中专校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评估形式:分合格、办学水平和选优评估三种。合格评估在批准招生后五年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包括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质量及其它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定期进行。选优评估一般在国家和省(部)两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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