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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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藏臣,贾红霞,张莹,邢野.关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J].大观周刊,2011(18):77-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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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藏臣 贾红霞 张莹 邢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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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环境管理千部学院,河北秦皇066004 [2]河北省秦皇岛抚宁县榆关镇政府,河北秦皇066004 [3]河北省秦皇岛高级技工学校,河北秦皇06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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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隐私权立法上的保护
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与隐私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将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弊大于利:其次。加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侧重于对公民私权利包括人身权的保护。只有公民作为独立主体的地位得以有效保护。才能顺利地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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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 有效保护 司法 隐私权 市民社会 经济活动 主体参与 市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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