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自身的“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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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礼旺.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自身的“拆迁”[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27(4):4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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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礼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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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房屋拆迁以城市建设为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实施的法定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城市建设”的内涵远比“公共利益的需要”宽泛,致使拆迁制度与宪法相抵触,成为一个违宪的制度。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面临改变与撤销这两种可能的归属。事实上,拆迁制度将不能合流的不同法律关系强行撮合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拆迁制度的归属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是改变。相应的法律变革思路应当是,遵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指引,以建立相应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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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宪制度 城市房屋 拆迁制度 诉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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