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刑法中的"胁迫"辩护事由——兼论对我国胁从犯理论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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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静,甄景善.论英美刑法中的"胁迫"辩护事由——兼论对我国胁从犯理论的借鉴意义[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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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静 甄景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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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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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胁迫,又称为被迫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的威胁下,被迫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符合一定的条件,该受胁迫可以作为一种免罪的辩护理由.作为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其存在具有一定哲学和伦理学的价值意蕴.同时,英美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理论对完善我国胁从犯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更细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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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胁迫 相对意志自由 人本主义 胁从犯 |
文章编号: | 1008-7508(2007)03-0027-04 |
修稿时间: | 200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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