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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化条例提请审议 泄个人信息最高罚10万
摘    要:2012年5月28日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对单位最高拟罚10万,对个人最高拟罚3万。此前,刑法修正案(七)也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违规单位拟罚5万至10万,个人拟罚1万至3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窃取或披露、出售信息

关 键 词:信息化  非法提供  获取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  修改稿  刑法修正案  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政府  湖南省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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