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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
引用本文:潘庆林,曹阳.实体完善与程序改革: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双重分析[J].小学教学参考,2003(5).
作者姓名:潘庆林  曹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邮编:610064 (潘庆林),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邮编:610064(曹阳)
摘    要:“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中国司法的一大顽症 ,而“执行难”的解决需要采取刑事手段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实体规定和程序适用进行双重分析 :在实体方面 ,指出了刑法规定的不足 ,建议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至单位 ,犯罪对象至与裁判有同等效力的法院调解书等各种实体性处理决定 ,以强力解决单位“执行难”和充分维护司法处理的权威 ;在程序方面基于该罪发生范围的特殊性 ,针对刑诉法规定的不足 ,提出了应在刑诉立法中明确拒执罪可以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也可单独适用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拒不执行裁判罪  实体完善  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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